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*品价格
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
国办发〔2026〕9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进一步健全*品价格形成机制,经国务院同意,现提出以下意见。
一、总体要求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,更好发挥政府作用,有效服务*品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,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*品价格形成机制,更好激发市场活力、促进公平竞争、维护市场秩序,突出临床价值和用*可及,支持医*产业高质量发展,保障人民群众获得质优价宜*品。
二、完善重点环节*品价格政策
(一)优化创新*等新上市*品首发价格机制。实行新上市*品企业自评制度,引导医*企业做好自评,综合临床价值、市场供求、竞争格局、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定价,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。对新上市*品价格制定,区分高水平创新*、改良新*、通用名*(即仿制*)等情形,分别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。对创新程度高、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*,支持在上市初期制定与高投入、高风险相符的价格,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。对改良新*等,鼓励引导制定与患者获益相匹配的价格。对通用名*等其他新上市*品,引导医*企业参照同通用名、同作用机制、同功能主治*品价格合理定价。根据真实世界研究结果和临床使用实效,医*企业可在*品首发价格基础上适当调整价格水平。
(二)发挥医保支付标准对*品价格形成的引导作用。坚持基本医保“保基本”,兼顾患者获益和鼓励创新,优化医保目录调整规则。对申报纳入医保目录的独家*品,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,综合首发价格合理性等因素,与医*企业谈判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规模相匹配、合理体现*品临床价值的支付标准。医*企业根据协议约定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向医保定点医*机构供应谈判*品,向非医保定点医*机构供应谈判*品的市场价格可不受支付标准约束。在通用名*上市后,各省份应及时推动参照通用名*价格调整支付标准。对申报纳入医保目录的非独家*品,通过竞价等方式形成支付标准。
(三)健全*品集中带量采购价格形成机制。深入推进*品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,拓宽医*生产企业对接供应医疗机构的渠道。对供应多元、上市多年的*品,坚持需求导向、质量优先,招采合一、量价挂钩,通过企业自愿参与、自主报价、公平竞争形成合理价格。针对不同种类*品特点优化集中带量采购规则,规范开展协议期满接续采购,加强对地方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,促进公平竞争,保障中选*品质量和供应稳定。加强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政策协同,对医保目录内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同通用名*品,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。
(四)完善*品挂网价格管理。加快建设招标、采购、交易、结算、监督一体化的省级医*采购平台。供应给公立医疗机构的*品应在省级医*采购平台挂网挂价,新上市*品按首发价格挂网,集中带量采购*品、谈判和竞价医保*品按协议价格挂网,其他*品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挂网规则和*品差比价规则合理确定挂网价格,完善挂网价格动态调整制度。优化挂网规则,推动参比制剂、通用名*体现合理价格梯度,促进不同企业生产的同通用名*品价格相对均衡。
三、推动相关主体发挥*品价格发现作用
(五)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作用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*品均应通过省级医*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(不含中*饮片)。实行中*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。推动医疗机构及时在省级医*采购平台登记实际采购价格,研究挂网价格与议定价格合理联动的有效方式,调动医疗机构主动控费积极性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*品和协议期内谈判*品不得议价。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和*之间的利益链。完善*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。
(六)引导*店合理制定*品零售价格。零售*店*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,通过市场竞争形成。推行医保定点*店医保*品公开比价。编制医保定点*店医保*品量价比较指数,引导医保*品价格更加合理。加强对医保定点*店的协议管理,定期评估价格执行情况。鼓励医保定点*店参与*品集中带量采购、以适宜价格销售,引导中选企业稳定供应,提高中选*品可及性和覆盖面。
(七)用好网上*店价格发现功能。利用网上*店信息透明、比价便利、竞争充分的特点,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比价,研判异常价格,促进不同渠道*品公平合理定价。引导网络平台经营者加强平台内网上*店管理,发现医*企业、网上*店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及时报告有关部门。
四、引导关键领域*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
(八)促进创新*多元支付与价格合理形成。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,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、公益慈善等功能作用,引入多方参与创新*价格协商,拓宽创新*支付渠道。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创新*品目录落地实施,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。发挥医保信息平台优势,鼓励医*企业、慈善组织、专项基金等社会力量为创新*使用者提供精准有效帮扶。
(九)强化短缺*保供稳价。加强国家和省级短缺*品清单、临床必需易短缺*品重点监测清单动态调整管理。优化短缺*品直接挂网规则,加强分类管理、信息披露和监测评估。国家医*储备应急调用或纳入上述清单的*品,可由医疗机构与医*企业议定临时采购价格,在省级医*采购平台采购并备案。
(十)加强麻醉*品和精神*品价格管理。依法对麻醉*品和第一类精神*品实行政府指导价,新上市且尚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,由医*企业自主合理制定临时价格,按规定及时报送医保部门。在省级医*采购平台申报挂网的,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已报送的临时价格。
(十一)规范*品原辅料价格行为。推进*品原辅料价格信息共享,引导原辅料企业向制剂企业直接供应,支持“原辅料+制剂”一体化发展。防范关键*用辅料、*用包材无序涨价。加强中*材价格引导,在完善质量评价的基础上促进中*优质优价。
五、加强*品价格治理
(十二)加强*品价格监测预警。依托医保信息平台,加强全国挂网*品价格一览表等数据应用,实施*品价格智能监测。推进*品追溯码在*品流通领域全链条应用。完善医*价格指数机制。加强监测成果运用,实行*品价格风险预警,以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基准,对同通用名*品中价格明显偏高的进行价格风险提示。
(十三)推进*品价格协同治理。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,加强*品审评审批、流通供应、配备使用、支付保障等政策与价格政策协调衔接。健全*品价格风险处置制度,采取书面问询、成本调查、约谈提醒、公开问询等措施督促企业规范价格行为。完善医*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,加大对*品购销领域失信行为的约束和纠治力度。坚决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,有效防范非理性竞价中标影响正常供应,维护集中带量采购市场和价格秩序。强化*品价格和反垄断执法,依法严厉惩处*品和原辅料生产经营领域以缺逼涨、垄断涨价、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。加强医*领域全链条穿透式审计监督。
(十四)建立*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。健全*品真实世界研究框架、规则和程序,鼓励支持对医保目录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*品目录*品开展真实世界研究,科学客观评估*品价值,为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提供参考。加强*品医保价值评估能力建设,助推医*产业创新发展。
六、加强组织实施
医保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,统筹推进政策落实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,加强协同配合,形成工作合力。各地区要高度重视*品价格工作,加强组织协调,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。
国务院办公厅
2026年3月30日
(此件公开发布) 编辑:惠小东

